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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案算不算自首?
转载文章 来自:江苏法院网  时间:2008-07-08 20:42:29  点击查看评论

[案情]

李某两年前抢劫、盗窃被人认出后,被公安部门网上通缉。后来又打算投案自首,争取宽大处理。于是向其所在县的公安局打一个电话,详细说明了自己回家的时间及所乘车次。没想到在回来途中被邻县公安局抓获,并如实供述了抢劫部分的罪刑。后法院考虑到其抢劫罪部分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7年,盗窃罪部分判处有期徒刑3年,实行数罪并罚,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年。

[分歧]
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定罪量刑是否存在自首的情节存在分歧:第一种意见认为,李某仅向其本县公安局表示要自首,并没有向邻县公安局表示要自首,其是被邻县警方抓获的,同时李某也没有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,因此,不能认定其为自首;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仅在抢劫罪的部分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。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。

[评析]

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。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,自首成立应具备两个条件:一是自动投案;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

一、自动投案,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,或者已被发觉,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,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、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。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,下列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: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、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;犯罪嫌疑人因病、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;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,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、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;犯罪后逃跑,在被通辑、追捕过程中,主动投案的,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,被公安机关捕获的。

二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,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。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,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。

本案中,李某先以打电话的方式投案,并详细告知自己回家的时间及所乘车次,在投案途中被抓,应认定为自动投案。同时李某对其所犯的抢劫罪部分能够如实供述。因此对李某的抢劫罪部分量刑时应考虑其有自首的情节(即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)。同时应对其抢劫罪、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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